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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都要从严把关,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撤销的一定要撤销,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合并的必须合并。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社会团体。
  (三)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
  社会团体统一由各级民政府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予以登记和颁发证书。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工作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区别不同社会团体的情况,作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处理。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要对近几年来社会团体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
  1.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政治和有关方面情况。
  2.社会团体的重大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3.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调查课题,接受境外资助、捐赠等情况。
  4.参加国际民间组织情况,外国人加入我国社会团体及在其中担任名誉领导职务等情况。
  5.财务活动和向社会集资等情况。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社会团体予以保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50个以上的成员(基金会除外)。
  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财务帐号。
  5.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一人只能担任一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7.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8.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年检。
  9.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基金会还需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
  10.法人社会团体还应具备:(1)有专职工作人员;(2)有独立、固定的办公住所;(3)全国性社会团体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人社会团体应有10万元以上资金,地方性法人社会团体应有5万元以上资金,基金会基金数额不少于210万元人民币。
  非法人社会团体还应有固定的联络地点、5000元以上的资金和兼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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