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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国家经贸委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新产品试产项目颁发“国家级新产品”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为鼓励平等竞争,国家经贸委对一些特别重大的技术创新项目,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经贸委是技术创新计划的编制单位。
  第二十一条 计划编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技术创新计划;
  (二)下达年度计划和项目经费;
  (三)组织、检查、协调项目实施,并会同项目主持单位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根据计划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议,对有问题的项目,决定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持单位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的大型企业(集团)。
  项目主持单位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持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技术创新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国家经贸委申报项目,并附项目建议书;
  (二)对申报项目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向国家经贸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负责与贷款银行的有关分行衔接项目评估;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将合同书报国家经贸委备案。按计划与合同的要求,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
  (五)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促其达到目标。每年一月将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报国家经贸委;
  (六)经国家经贸委同意后,组织已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
  (七)对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连续追踪3年,在申报每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的同时,将上一年新产品开发工作总结及执行情况报送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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