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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号)


   现将《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王忠禹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支持下,引导和吸收企业和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国家计划。
  第三条 技术创新计划包括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高技术产业化、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依据是:
  (一)市场需求;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国家产业政策;
  (四)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五)全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原则是:
  (一)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封闭式发展;
  (二)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生产;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
  (四)技术创新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技术创新计划的选项范围是:
  (一)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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