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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解决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帐及深化企业改革问题的通知

  2.从1996年起,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划清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界限。政策性亏损由责任单位在年后的第一季度内拨补到位,企业同时归还银行贷款,不能形成新的政策性亏损挂帐。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负担,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实现扭亏增盈。
  3.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的中央级“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请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6]2801号)要求上报材料,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批。
  二、关于企业改革与发展
  国有商业食品企业摆脱困境、寻求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企业要依靠自身力量,加大改革力度,加快产品结构和经营结构调整步伐,提高管理水平,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肉食流通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国有商业食品企业改革与发展。
  在妥善解决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的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0号),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把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争取在“九五”期间使国有商业食品企业亏损情况得到根本改善,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市场占有率在县城达到30%以上、大中城市达到50%以上,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50%以上。
  “九五”期间,在全国选择若干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推行“邯钢经验”,加强内部管理,以市场和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连结和带动一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采取兼并、联合、股份合作等形式,对全行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形成规模经济,发挥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在畜禽产销中的骨干和主导作用。
  统筹规划国有商业食品企业的产业布局,加快结构调整,实行分类指导。重点支持销区城市特别是35个大中城市鲜活和冷藏相结合及综合利用的肉类加工企业的发展,向生产和市场两头延伸,提高市场占有率,确保城市居民肉食供应和价格稳定;积极扶持主产区肉类加工企业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提高产销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分散的小生产大规模地进入国内外市场。
  “九五”期间,对符合经营流向、产品有销路、有承受能力的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实行必要的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增加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逐步改变鲜冻肉直接上市的状况,发展预冷肉、分割肉、小包装、中西式肉制品等半成品、成品的生产,发展肉类食品的配送和连锁经营,建立现代化的产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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