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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解决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帐及深化企业改革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国有商业食品企业
 历史亏损挂帐及深化企业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市[1997]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贸易厅、人民银行分行、审计厅、税务局、工商银行分行:
  为解决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问题,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解决历史亏损问题
  解决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问题,要严格区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界限,对政策性亏损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责任。
  (一)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的界定
  国有商业食品企业政策性亏损包括:(1)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执行国家收购政策而无法收回的生猪预购定金;(2)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购销价格倒挂政策而形成的亏损;(3)增值税应退未退部分;(4)上述亏损的利息支出(包括加息、罚息部分)。
  凡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亏损属经营性亏损。
  (二)时间范围
  此次清理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的时间范围划定为1985年~1995年末。
  (三)审核程序
  由各省、区、市(含单列市,下同)经贸委牵头,计划、财政、内贸、银行、审计、税务部门共同参加,组织地、市、县各级有关部门对各级国有商业食品企业1985年~1995年末的亏损情况逐笔核实,分清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对政策性亏损要列出政策依据和影响金额,按附表格式及编表说明如实填报《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汇总表》并提出处理意见。
  各省、区、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于1997年11月底前将亏损清理结果联合上报国家经贸委,并抄送有关部门。对各地报送的亏损情况,国家经贸委会同国 
家计委、财政部、内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等部门进行审核。中央财政负担的政策性亏损部分,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地方财政负担的政策性亏损部分,由地方各级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认,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区、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将情况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处理办法
  1.复核后的政策性亏损以1995年12月31日为界实行新老划断,应退未退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增值税额,从正常先征后返的渠道解决;逾期未收回的生猪预购定金处理办法另行规定;其它政策性亏损,按照“谁欠谁补”的原则,在1997年~1999年的3年内,逐年按40%、30%和30%的比例核销或由同级财政部门补给企业,企业要同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经营性亏损部分,企业要制定具体计划,3年内消化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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