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列车的垃圾要用垃圾袋封装,在沿线规定的车站定点投放,统一处理,严禁向列车外抛扔。
第七条 旅客列车、车站及有关单位应在适宜的地方张贴醒目的“禁止乱扔废弃物”、“禁止随地吐痰”的标志,并利用广播、宣传栏及口头方式,动员旅客共同维护列车、车站及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
第八条 旅客在车站购票、候车及乘坐列车时,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将废弃物投入旅客列车、车站设置的垃圾容器内,或放在指定的地方。
禁止旅客向车厢外抛扔各种废弃物(例如快餐盒、塑料包装制品,瓶罐及各种成型制品、废纸、烟头、剩菜剩饭、食物残渣等)。
禁止旅客在列车、车站随地吐痰。
第九条 旅客有权制止他人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旅客列车、车站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要求旅客列车及车站执行本规定,有权举报旅客列车、车站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个人,旅客列车、车站的卫生检查员应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责令其清除抛弃的废弃物或擦尽痰迹,并处以10元的罚款,对经教育劝阻仍不执行本规定,或态度恶劣的或处以上规定的2--5倍罚款。
向车厢外抛扔废弃物而造成环境污染、伤害他人或损害公共设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铁路部门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按铁路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旅客举报的,经查证后,也应按铁路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铁道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铁路系统聘任若干专(兼)职的卫生检查员,负责旅客列车、车站及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卫生检查员的聘任条件、职责及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铁道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旅客列车、车站的卫生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必要时铁路公安部门应配合工作。卫生检查员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予以处罚时应出示证件,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四条 对在旅客列车上拒绝、阻碍卫生检查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卫生检查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列车长和乘警移交前方大站公安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