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国家环保局发布《关于维护
旅客列车、车站及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的规定》的通知
(爱卫字[1997]7号 1997年7月31日)
现将《关于维护旅客列车、车站及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维护旅客列车、车站及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客列车、车站及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减轻城乡环境污染,保障旅客、铁路沿线居民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道部是旅客列车、车站及铁路沿线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本规定由铁道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铁路的卫生、客运、公安等有关部门实施。
旅客列车、车站、铁路沿线有关部门、单位及广大旅客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旅客列车、车站及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的监督与宣传,做好有关法律防治的技术指导。
车站及铁路沿线单位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以及组织的卫生检查。
第四条 为创造一个清洁、卫生、舒适的候车、旅行环境、旅客列车、车站及有关单位要切实搞好环境卫生,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及各级人员的职责,并向广大旅客公布,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第五条 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铁路分局(总公司)应明确铁路沿线,特别是城市区段环境卫生治理的责任单位,有关责任单位应定期组织对铁路沿线环境卫生及垃圾的治理。
铁路沿线的废弃快餐盒、塑料包装制品、瓶罐成型制品、废纸、食品残渣等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禁止在铁路沿线用地内堆放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及居民生活垃圾,沿线两侧禁止建设暴露式垃圾堆放场。
铁路旅客列车使用的快餐盒必须经铁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达到安全、卫生、保护环境的要求。
车辆设计部门应将垃圾的收储设施逐步纳入客车设计规范。
第六条 车站在健全垃圾收集、清运和防止污染的措施,在适当的地方设置垃圾容器,对旅行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和清运,并有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