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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1997年8月22日 证委发[1997]5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转报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H股申请的函》(渝府函[1997]2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471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下同),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615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本次发行中,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6000万股,其中,重庆钢铁(集团)公司持有6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2%;境外上市外资股4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68%。若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12150万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为47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重庆钢铁(集团)公司持股数量不变,所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
  三、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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