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中航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1997年8月5日 证委发[1997]49号)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报深圳中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函》(航空资[1997]710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中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242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22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本次发行中,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2000万股。其中,中航技深圳公司持有4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52%;境外上市外资股2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8%。若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4200万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为24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9%;中航技深圳公司持股量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2.31%。
三、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的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