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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中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中航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1997年8月5日 证委发[1997]49号)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报深圳中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函》(航空资[1997]71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中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242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22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本次发行中,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2000万股。其中,中航技深圳公司持有4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52%;境外上市外资股2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8%。若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4200万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为24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9%;中航技深圳公司持股量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2.31%。
  三、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的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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