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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石油套管税收问题的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石油套管税收问题的函
1997年7月4日 税委会[1997]1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领导对进口石油套管税收问题的批示以及国务院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去,请在执行《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和《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时,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国务院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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