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1997年2月1日 财工字(1997)4号)
第一条 邮电附加费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征的,专项用于邮电通信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邮电附加费由邮电通信企业向用户收取邮电业务资费时一并收取,邮电通信企业应在收费单据上注明邮电附加费的征收金额。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邮电附加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在1997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类”第408款“邮电附加费收入”下增设两个项级科目:第1项“中央邮电附加费收入”,反映中央邮电通信企业收取的邮电附加费;第2项“地方邮电附加费收入”,反映地方邮电通信企业(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邮电管理局)所属农村电话部分,下同)收取的邮电附加费。原款级科目说明相应取消。
在1997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类”第408款“邮电附加费支出”下增设两个项级科目:第1项“中央邮电附加费支出”,反映财政部拨付的邮电附加费”;第2项“地方邮电附加费支出”,反映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邮电附加费。原款级科目说明相应取消。
第四条 邮电附加费在邮电通信企业业务收入中单独核算。中央邮电通信企业收取的邮电附加费,由各省邮电管理局按邮电部的规定及时汇交到邮电部,由邮电部填制一般缴款书,于每月月中、月末分两次缴入中央国库;缴入中央国库的邮电附加费由邮电部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根据邮电附加费的入库进度及年度预算计划,在收到拨款申请5日内办理拨款手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邮电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必须在5日内下拨到相应的用款单位。
第五条 邮电附加费拨款作为邮电附加费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