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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业介绍机构应将本地区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及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告,在审核招聘简章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有关规定,并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对希望从事技工种职业而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指导他们到相应的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密切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对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求其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办理开业手续。
  三、推进持证上岗与使用待遇相结合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劳资机构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指导用人单位在技术工作岗位上大力推行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持证上岗制度和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以及实际劳动贡献为依据的工资分配制度。同时,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积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与岗位相对应的技术等级、技术职务相适应的岗位工资(或技能工资、技能津贴)标准和职务津贴标准。对经考核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可逐步提高生产一线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标准。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的劳动监察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将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和培训情况列入劳动监察的范围。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才能就业上岗的技术工种,如用人单位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
  五、搞好境外就业、劳务输出人员技术水平的认证管理
  各级劳动部门应根据境外就业、劳务输出的实际需要,为拟从事技术工种的出国劳务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服务。同时,为确保出国劳务人员实际技能水平与所持证书等级相符,根据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按照现行的出国劳务人员资格证书换发权限,对国家规定职业的出国劳务人员认真做好职业资格证书的复核工作。
  六、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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