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
(劳部发[1997]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贯彻实施
《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工作。现就贯彻落实
《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
《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贯彻实施
《条例》,对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发展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
劳动法》和《
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学习
《条例》,做好
《条例》的宣传工作;要把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区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规划,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使其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切实履行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