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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1997]132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建筑系统展览工作的管理,确保展览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加强展览管理的规定,及建设行业展览工作的实际需要,对1996年2月13日印发的《建设部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建办[1996]82号)重新做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展览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系统展览会的管理,提高展览会的质量,使之逐步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展览会,是指由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境内外组织的成就展览会、商品展览会、展销会、经贸展览会、以展览或陈列方式举办的经贸洽谈会、技术交流会等。
  第三条 展览会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展示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成就,扩大宣传,树立形象,开拓市场,进行技术交流和促进经贸合作的有效途径之一。部将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执行情况,根据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积极主办并支持部属有关单位举办和参加有利于建设事业发展的各类展览会。
  第四条 适用于本规定的展览会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第二章 展览计划的归口管理申请

  第五条 部办公厅负责部属各单位(包括各社会团体)举办的建设系统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各类展览会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展览的主办单位应于每年10月份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展览计划报部办公厅。展览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展览会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地点、规模、时间、展期、展出内容、招展对象和范围、展位收费标准、展览实施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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