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发布《建筑节能技术政策》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一 建筑节能目标
(一)现状
建筑耗能一般包括建筑采暖、空调、降温、电气、照明、炊事、热水供应等所消费的能源。在目前生活水平较低的情况下,1995年建筑耗能达4亿t标准煤(下同)以上。
今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建筑耗能将更加突出,一是“九·五”期间预计城乡房屋建筑面积将超过55亿平方米(其中城镇17.5亿平方米,乡村37.5亿平方米),建筑耗能将很快增加;二是已建的296.9亿平方米的城乡房屋建筑(其中城镇85.9亿平方米,乡村211亿平方米),由于强调降低一次性建设投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性和门窗气密性差等原因,普遍冬季居室温度低于16℃、夏季超过30℃,居住热环境很差,迫切要求改善,这定将增加可观的能源消费;三是近年来由于空调使用大量增加,城市空调高峰用电力迅速增长,某些城市甚至达到25--40%。建筑耗能年平均递增率将大大超过国家能源生产年增长率。根据发达国家经验,经济越发达,生活水平越高,民用能源消费越多。
因此,建筑节能十分重要。
今后我国建筑节能的任务是:在保证使用功能、建筑质量和室内环境符合小康目标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有效的节能技术与管理措施,降低新建房屋单位建筑面积的能耗,同时,对既有的建筑物进行有计划的节能改造,达到提高居住热舒适性、节约能源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二)基本目标
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从2005年起新建采暖居住建筑应在此基础上再节能30%。
对采暖区热环境差的能耗大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2000年起重点城市成片开始,2005年起各城市普遍开始,2010年重点城市普遍推行。
对集中供暖的民用建筑安设热表及有关调节设备并按表计量收费的工作,1998年通过试点取得成效,开始推广,2000年在重点城市新建小区中推行,2010年全面推广。
新建采暖公共建筑2000年前做到节能50%,2010年在此基础上再节能30%。新建空调公共建筑应执行空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争取有较多空调尖峰电力负荷转移到低谷时间。
夏热冬冷区新建民用建筑2000年开始执行建筑热环境及节能标准,2005年重点城镇开始成片进行建筑热环境及节能改造,2010年起各城镇开始成片进行建筑热环境及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