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五条 各级试验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应按等级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任务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 凡未设立试验室或需完成未被授权试验项目的企业,应将试验任务委托被授权有对外服务权的试验室进行。每个单位工程的各项试验原则上均应委托同一试验单位,以确保数据的连续性。
  第十七条 试验室应参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试验管理、岗位责任、仪器设备管理、标准养护室管理、试验委托管理等,以确保试验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度。
  第十八条 试验室对出具的试验报告结论负有法定责任。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及结论准确可靠,不得涂改。必须具有试验员、审核员及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签字。因试验室工作差错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试验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试验委托单、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单等必须按专业分类建立台帐,并统一编号,相互衔接,一切原始资料不准随意涂改,资料不准抽撤。根据工程需要,原始记录台帐应保存至工程竣工后3至4年,方可销毁。
  第二十条 试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领导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报告;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建材应在24小时内向以上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试验室应具备与试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采光、照明、温湿度应满足试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对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有异议时,可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如抽检结果与企业试验报告相符,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反之,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各项试验工作的专职试验人员,必须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并获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能签署试验报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