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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甲、乙种道路货物运单,第一联存根,作为领购新运单和行业统计的凭据;第二联托运人存查联,交托运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保存;第三联承运人存查联,交承运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保存;第四联随货同行联,作为载货通行和核算运杂费的凭证,货物运达,经收货人签收后,作为交付货物的依据。
  第九条 丙种道路货物运单,第一联存根,作为领购新运单和行业统计的凭据;第二联托运人存查联,交托运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保存;第三联提货联,由托运人邮寄给收货人,凭此联提货,也可由托运人委托运输代理人通知收货人或直接送货上门,收货人在提货联收货人签章处签字盖章,收、提货后由到达站收回;第四联运输代理人存查联,交运输代理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保存;第五联随货同行联,作为载货通行和核算运杂费的凭证,货物运达,经货运站签收后,作为交付货物的依据。
  丙种道路货物运单与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单(见附四)配套使用。
  第十条 承运人接收零担货物后,按零担货物到达站次序,分别向运输代理人签发道路货物运单(丙种)。
  第十一条 已签订年、季、月度或批量运输合同的,必须在运单“托运人签章或运输合同编号”栏中注明合同编号,托运人委托发货人签章。批次运输任务完成或运输合同履行后,凭运单核算运杂费,或将随货同行联汇总后转填到合同中,由托运人审核签字后核算运杂费。
  第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经营者凭运单开具运杂费收据。
  第十三条 运输危害货物必须使用在运单左上角套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货物运单(甲种),方准运行。

第四章 道路货物运单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按照道路货物运单的统一式样负责印制、分发和管理;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道路货物运单的发放和管理,并收取运单工本费。
  第十五条 甲、乙种运单的第四联和丙种运单的第五联套印“××省道路 运输管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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