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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7年第4号)


  《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5月22日经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单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以适应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货物运单的管理,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道路货物运单的性质和种类

  第四条 道路货物运单是道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同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
  第五条 道路货物运单分为甲、乙、丙三种。
  (一)甲种运单(见附一)适用于普通货物运输、大件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业务。
  (二)乙种运单(见附二)适用于集装箱汽车运输。
  (三)丙种运单(见附三)适用于零担货物运输。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单的使用流转程度

  第六条 承、托运人要按道路货物运单内容逐项如实填写,不得简化、涂改。
  第七条 承运人或运输代理人接收货物后应签发道路货物运单,道路货物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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