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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1997年8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业务,保证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实物性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内贸市字[1996]第1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租赁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不断进行规范和完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为实物租赁,是以取得汽车产品使用权为目的,由出租方提供租赁期内包括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服务的租赁形式。
  第四条 汽车租赁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两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长期租赁,是租赁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保养费、各种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的租赁形式。
  本办法所称短期租赁,是租赁企业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内(一般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用户在租赁期内与之相关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
  第五条 汽车租赁试点企业可根据企业自身条件选择开展长期或短期租赁,也可以同时开展长、短期租赁业务。

第二章 试点企业

  第六条 现有的汽车租赁企业、销售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或租赁部门均可申请参加汽车长、短期租赁试点。
  第七条 申请参加汽车租赁试点的企业应向国内贸易部提供下列材料:
  (一)参加试点的申请报告;
  (二)当地政府或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试点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汽车租赁企业章程及企业运作的有关管理办法;
  (五)进行汽车租赁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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