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1997年8月26日 国税函[1997]47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第
85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
《细则》第
14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第
37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的规定与
《税收征管法》第
37条的规定没有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