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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1997年6月20日 国税发[199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为该汇算清缴年度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企业负责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自核和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应补缴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要求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宣传准备、具体实施及总结考评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宣传准备联合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认真作好以下汇算清缴宣传、准备工作:
  1.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注意事项。必要时,还应组织企业(尤其新办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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