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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会计主管人签字:        代理申报人签字:    企业盖章

  以下由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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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到日期 │  │ 接收人 │  │审核人│   │ 审核日期 │   │
├─────┼──┴────┴──┴───┴───┴──┬──┴───┤
│ 审核记录 │                     │主管税务机关│
│     │                     │盖章    │
│     │                     │      │
└─────┴─────────────────────┴──────┘
</font>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年度汇总申报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分别填报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应纳所得税情况。原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停止使用。
  二、企业在填报本表时,应同时报送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并附送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有关财务报表。
  三、企业填报的收入、费用及所得,如系外币,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外币名称和单位。
  四、本表需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五、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
  2.填表日期:填写所得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
  3.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名称:填写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名称。
  4.本年销售(销货)收入净额:填写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按照产品、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所计算出的货币金额(不包括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5.本年营业收入净额:填写本纳税年度内,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从事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
  6.本表有关项目帐载金额与自行依法调整后金额一致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纳税年度  年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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