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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附表包括:
  (1)企业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1);
  (2)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附表2);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附表3);
  (4)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附表4);
  (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生产成本表;
  5.销售成本表;
  6.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表;
  7.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发生表;
  8.外币资金情况表;
  9.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0.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六、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账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出说明。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一、本办法自1997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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