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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
 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1997年4月8日 国税发[199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5月5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亚美尼亚政府和我国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1996年10月25日和1996年10月30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29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96年11月28日起生效,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6年5月7日以国税函[1996]212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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