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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

国家测绘局令
 (第4号)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经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 金静文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完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以下简称“持证单位”)。
  第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以下简称“测绘资格年检”),是指颁证机关依法对持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的检查验证,确认其是否继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测绘资格。
  第四条 测绘资格年检实行分级检验和委托检验。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管理,并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也可以委托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
  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也可委托市(地、州)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
  第五条 持证单位必须接受测绘资格年检。
  本年度领取《测绘资格证书》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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