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审核申请进口付汇的单位是否在本地区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审核申请进口付汇的单位是否在“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区别情况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付汇申请单位提供有关单证;
二、属于货到付款的,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进口付汇,并按照规定办理“二次核对”。
问:进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需要什么手续?
答:进口单位进入该“名录”,须向外汇局出示下列文件:
一、对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的进口经营权的批件;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副本)。
问:进口单位犯有哪些行为将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答:犯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将被列入:
一、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
二、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三、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四、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
五、违反办法中其它规定的。
问:“进口付汇备案表”含义是什么?如何使用?
答“备案表是外汇局对特殊进口付汇行为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的确认证明,是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上述进口付汇的依据。
“进口付汇备案表”用于以下四种情况进口付汇:
一、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
二、进口单位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
三、付汇后90天内不能到货报关的;
四、进口单位到其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付汇的。
问:货到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如何核销?其它进口付汇如何核销?
答:外汇指定银行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办理货到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外汇局视为该笔进口付汇已办妥核销,但今后可以对此进行检查。
其它进口付汇的核销由进口单位自己填写核销表后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审。报审的核销表应当附有下列单证:
一、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第二联);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第二联);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有关单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