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监管暂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997年1月17日)
问:制定这个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办法的目的有三个:一是进一步放松事前管理,建立经常项目进口付汇的事后监管机制,保证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有序进行;二是通过对进口付汇单据的审核及与进口到货报关单据的核对和检查,规范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的进口付汇行为;三是通过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防止经常项目项下与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相互转移,扰乱金融秩序。
问:办法监管的对象是什么?
答:监管对象有两个:一是有进口经营权的外贸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统称进口单位),二是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
问:办法的监管手段是什么?为什么采取这种手段?
答: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监管手段有三个:一是发布“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明确哪些单位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进口付汇,同时这些单位也要履行办理核销的责任,接受外汇局的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不在名录上的单位不能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手续。二是用海关、外汇指定银行、进口单位三方的数据交叉核对。三是公布“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该名单内的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由外汇局逐笔审核真实性。通过这三个手段,外汇局可以对经常项目下的进口付汇行为进行由面及点的监管。
大多数进口单位是守法的、操作规范的,外汇局相信他们的进口付汇行为是符合规定的,只要他们如实付汇,按时到货报关,及时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就可以按结售汇规定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反之,哪些不珍惜自己的声誉,违反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规定的进口单位,将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接受外汇局的进口付汇真实性审核,而不能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可以说,能够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是进口单位良好信誉的具体体现。
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有哪些环节?
答:有四个环节。一是数据报送环节。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报送付汇数据,进口单位向外汇局报审到货信息及有关单据。二是外汇局的核对、核查环节。通过对进口单位的付汇及到货情况的核对,掌握整体的付汇到货情况。三是抽查及重点检查环节。通过日常核对审核发现问题,进行抽查及重点检查,并确定性质执行处罚。四是根据核销监管情况反馈的信息对“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进行调整。
问:外汇指定银行如何进行进口付汇审核,以配合进口付汇核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