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
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96)汇国发字第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负责将此文转发其辖内所有发生国际收支交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1.根据《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本规程所称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本规程所指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分行或分公司)(不包括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
3.凡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其自身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暂分为7种: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二)、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和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
5.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设计和修改申报表。金融机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订的申报表格式自行印制。
6.凡发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和境外同业存放款项业务、拆放境外同业款项和境外同业拆放款项业务以吸收境外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每季填报《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
7.凡发生对境外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每季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