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长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
的捷达轿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1997年7月10日 署税[1997]586号)
长春海关:
你关《关于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达轿车国产化率的请示》(长关税[1997]146号)收悉。
关于长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达轿车申请按80%国产化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经机械部国产化技术鉴定专家组和海关国产化核定小组共同审核,确认该车型截止1996年12月底累计实现国产化率84.02%。根据《
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署税[1992]746号),同意该车型享受国产化第三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1997年1月1日起,进口捷达轿车的关键件适用关税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