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
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10日 署税[1997]58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我署此前已以61号署长令对外公布。为贯彻此规定,并经国务院授权,现制定《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是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规定,各关应连同本实施办法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并应按清单中所列物品范围进行审批,对难以界定的物品,应及时呈报总署关税司,由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定,不得擅自扩大解释。
二、部队系统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同样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三、对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的物品,各关应报总署关税司批准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四、科教用品“登记手续”统一由北京海关印刷,并加有防伪标志。各关在文到之日七天内将需用数量,报北京海关关税处(联系人:李广荣,电话(010)65194225)以便尽早安排印刷。
本《实施办法》请予八月一日对外公布。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附件:
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
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
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规定》和本办法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