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
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2日 署税[1997]54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关于《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批复(国函[1997]3号)文,我署已以第61号署长对外公布,现将有关实施办法下达你关,并就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是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规定,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各关应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附件所列残疾人专用品清单,是在征求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清理予以汇总的,各关执行应严格按此清单所列范围审批验放,不得擅自随意扩大解释范围,要严格掌握残疾人专用器材、设备和正常人使用的普通器材、设备的区别,凡界限模糊不清难以界定的,应一律报总署商有关部门予以审批。
二、《办法》下发后,原(1985)署税字第46号文即予废止。1997年4月10日前依据(1985)署税字和46号文开具出《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并于1997年7月底前到货的,仍可按原规定办理,8月1日后到货一律按此办法规定办理。
三、为全面掌握年度进口及免税情况,进口地海关每年于12月底前填写有关单位进口残疾人专用品统计表(表的格式见附件四)报送总署关税司。
《实施办法》请于7月21日对外公布。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附件: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和《
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