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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7年第2号)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已于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戴相龙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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