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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城市合作银行设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适用于《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城市合作银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推选监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任期3人,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城市合作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资格除具备《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资格:
  1.无违法记录;
  2.非股东成员从事经济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监事会成员资格:
  1.无违法记录;
  2.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经济类中级(含)以上职称。
  第十九条 城市合作银行行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城市合作银行行长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适用于《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城市合作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1--4人,由董事会提出人选,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由董事会聘任。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行长、副行长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连续聘任时仍需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城市合作银行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或从事损害该行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任职资格的审查与取消,适用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合作银行根据资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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