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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调出、调入。调入行应在调出行预留印鉴。
  第七条 有价单证的领用
  业务部门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向出纳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经办人员领用有价单证时也应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营业结束后,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持有的有价单证应装箱封存入出纳库房保管。
  第八条 有价单证的发出
  一、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二、发现多缺漏页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发售使用,并及时与领发行和印刷厂联系。
  第九条 有价单证的核算
  一、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原面值金额列帐。会计部门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进行明细核算。
  二、已兑付、作废及停止使用的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设表外科目单独核算。
  第十条 有价单证的核对
  一、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清库;业务部门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帐、实核对,保持帐实相符。
  二、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库存数,应定期与会计部门表外科目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三、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先由会计、出纳部门帐实核对相符。
  第十一条 有价单证的销毁
  一、已经兑付、停止使用或注销作废的有价单证,应作出明显作废标记后缴送出纳库房登记保管。
  二、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应由出纳部门造具清单,经会计部门核对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销毁。

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存折、支票、信用卡(证)、限额结算凭证、汇票、联行报单、债券收款单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
  第十三条 重在空白凭证的保管
  一、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库(柜)及保管登记簿,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情况。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做到“证印分管,证押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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