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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1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转发),请传达到有关人员,按上述办法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由各银行(公司)的总行(总公司)汇总后于今年6月底报告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 有价单证的管理

  第四条 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五条 有价单证的保管
  一、有价单证实行“证、帐分管”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或发行)部门管证。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出纳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 有价单证的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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