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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失效]

  (七)超载:指船舶实际装载量(客)多于船舶证书核定的载重吨(载客人数)的行为称为超载。
  (八)其他不能使船舶保证安全航行的情况。
  四、凡在拖带作业中拖带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存在不适航、不适拖的情况或违反拖带作业规定的,均构成不适拖。不论是否由于本条款第一条和第二条中列明的原因引起被拖船舶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一)拖航是指船舶、设施或平台因缺乏动力、发生海损、机损事故或海上平台等水上设施需要移位而由一艘或多艘拖船通过拖缆或其他拖带设备牵引,拖至安全作业区域。
  (二)不是拖轮的保险船舶,不论何种原因对他船施行拖带作业引起保险船舶的一发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例如:保险的杂货船或集装箱船等非拖船对遇难船施行救助拖带,在此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引起本船的一切损失概不负责。适拖必须在适航的基础上,船舶能承受因拖航中可遇到的各种危险。
  (三)不适拖除不适航的情况之外还包括如下几点:
  1.拖带船舶不具备拖带能力或拖力不足; 
  2.拖带设备不足或技术状况不良;
  3.由各单位组织的拖带船队不能显示规定的信号;
  4.需经拖航检验的而未经船舶检验机关检验,或未取得“拖航批准书”或取得证书未经港监核准;
  5.其他不能保证拖带安全的情况。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浆、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船舶正常航行所支付的必要的维修保养费用;船体、机器本身正常的磨损、锈蚀、腐烂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或损坏;机器故障造成本身及引起的其它损失或损坏,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舵、桅、锚、锚链、螺旋浆、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不负责赔偿,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舵、桅、锚、锚链、螺旋浆、橹及子船同时与船体发生损失时,则负责赔偿。
  三、浪损、座浅;
  浪损:指由于八级以下风力或水上任何物体(包括船舶)造成的波浪冲击致使船舶损坏或翻沉的情况称为浪损。
  座浅:指船舶在浅水区停泊或作业时,因潮汐或装载而引起的船舶吸底现象使船座落在水底造成的损失以及船底与水底摩擦而又未搁浅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故意行为:是指明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会对船舶造成灾害或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各种作为或不作为。例如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赔偿或达到船舶以旧换新等目的,有意采取作为或不作为。其中作为包括:海运欺诈、纵火烧船以及有意碰撞、故意搁浅、遗弃船舶、放水进船等;不作为包括被保险人没有做到应有的“谨慎处理”或“克守职责”,如没有按规定配备船员及适任职务船员,没有及时采取施救、救助措施以致使损失发生或扩大,没有正常履行管理船舶职责和航海惯例。
  违反犯罪行为:系指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或法规强制规定公民、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准则,而违反这些行为准则的行为称之为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的责任和费用,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一、清理航道:指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船舶的沉没,经保险人核定确认无打捞价值、修复价值,按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赔付后,港航监督部门如果责成沉船单位强行清除航道障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保险人概不负责。
  二、保险人对发生船舶事故引起的任何污染损失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油污、有毒物质造成的水面和空气的污染。防止和清除污染发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三、因保险事故造成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水产养殖:指人工养殖的水生物、养殖物。
  (二)养殖、捕捞设施:指用于水养生物的设备、装备、属具,以及渔业生产用的一切捕捞设施,如:渔具、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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