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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从各种途径接到的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均需报告上一级纪委,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压。但是,下列检举和控告可以不报:上一级纪检机关下转交办的;已经上报并且内容重复的;没有任何具体事实和查核线索的;明显不属于违纪行为的。
  (三)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需上报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填写《检举控告报表》(格式附后,略),按月上报上一级纪委。问题比较重大或紧急的,随时上报。对上报的问题,需要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检查的,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上一级纪委收到《检举控告报表》后,对需要提出办理意见的,应及时提出并告知呈报的纪委(纪检组)。呈报的纪委(纪检组)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向上一级纪委书面申明理由,上一级纪委应及时给予答复。办理结果应报告上一级纪委。
  四、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
  (一)本条规定所称“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是指提拔任用干部担任学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群众团体中由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主要领导职务。
  (二)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应征求该干部所在地区或部门纪委(纪检组)的意见,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
  (三)纪委(纪检组)应及时向征求意见的组织部门反映已掌握的拟任职人选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纪委(纪检组)与组织部门建立联系制度。纪委(纪检组)对日常所了解的干部的前项所列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和查处情况,需向组织部门通报的,要及时通报。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一)本条规定所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是指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不设常委的为委员),纪检组正、副组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正、副职负责人。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和调动,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在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任免或调动通知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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