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巡视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干预被巡视地方或部门的工作;不承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对所到地方和部门的工作及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多方面听取意见,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二、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需要立案检查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报批。纪委(纪检组)遇到此类问题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
(一)本条规定所称“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是指地方和部门各级党委、党工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中的党组,以及上述党组织中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党组成员。
(二)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纪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是否进行初核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将同级党委(党组)或其成员的违纪情况、是否初核和如何初核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纪委,同时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涉及本人的除外)。
(三)对同级党委(党组)违反党纪的情况,以及对同级党委(党组)成员同时又是上级党委成员违反党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应先向上级纪委报告;对同级党委(党组)的其他成员违反党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在报告上级纪委的同时即可进行。上级纪委接到下级纪委(纪检组)的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并对初核工作给予指示。必要时,上级纪委可以与下级纪委共同进行初核工作。
(四)纪委(纪检组)应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完成初核工作,并将初核结果和意见书面报告上级纪委。上级纪委应根据初核结果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章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三、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必须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何人无权扣压。凡违反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一)本条规定所称“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是指纪委(纪检组)的同级党委领导的下一级党委、党工委的书纪、副书记、常委、委员;下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中的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
下一级纪委(纪检组)、同级党委所属工作部门中不是同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正副职领导干部,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