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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中办发〔1997〕5号)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中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2月4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
          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按照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在坚持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现行领导体制的前提下,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并据此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按照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省(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其任务是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廉政情况,有关情况直接报告中央纪委,中央纪委及时报告党中央。
  (一)巡视组由巡视员和工作人员组成。巡视员从已经退离党政领导岗位的正、副省(部)级干部中选派,人选由中央纪委提出名单,征求中央组织部意见,由中央纪委党委会研究确定。工作人员由中央纪委干部室提名,经中央纪委常委批准。
  巡视组直接对中央纪委常委会负责。中央纪委负责巡视组的组织、联络、协调和情况综合工作。
  (二)巡视组的任务是,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和廉政情况;将巡视情况直接报告中央纪委。重要情况由中央纪委报告中央。
  (三)巡视组可列席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部委党组(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及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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