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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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