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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积极推进军转民技术及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经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服务和成套设备出口为重点,争取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九五”末期,要力争有80--100个科研院所年出口创汇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其中出口创汇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科研院所10个以上。
  (二)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军工科研院所要在发展高新技术国际化进程中发挥生力军作用,积极推动技术和产品出口,建立强有力的营销网络,加强售后服务及管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搞活经营,不断扩大规模,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军工科研院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军工科研院所。要在银行担保、结汇和银行出口信贷等方面为其产品出口给予支持。对在出口创汇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对不能按期达到出口创汇指标的单位,限期采取措施调整,调整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自营进出口权。
  (三)军工科研院所要在信息、技术、人才、资金和市场等方面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要学习和掌握国际技术贸易法规、程序和方法,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军转民人才队伍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在问题的决议》精神,努力培养一支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富有创新和献身精神的军转民人才队伍。要特别重视市场营销人员的培养和使用,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市场竞争需要。要选拨一批中青年骨干,充实到军转民工作岗位上,并采取有效措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二)要积极创造条件,稳定骨干队伍。军工科研院所从事军转民工作的人员在职称、住房等方面应与从事军品科研工作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军工科研院所要结合军转民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职称评审标准和比例,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中,对军转民的科技成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在军转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要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不断改善军转民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福利。
  (三)要积极开展军转民的人才培训交流工作。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的现有条件筹建军转民人才培训交流中心,建立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九五”期间,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军工科研院所从事军转民工作的骨干进行现代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国际贸易等方面的培训。军工科研院所要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制定岗位培训计划和规划,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提高军转民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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