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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国防科研能力调整的整体部署,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改革,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科研与市场相结合、院所(校)与企业相结合的军转民新体制和新机制。
  (二)要按照统筹规划,优化结构,军民结合,分开核算的原则,重点调整好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在保障军品科研能力的前提下,逐步建立相对独立、高水平、高效益的民品开发机构。军工科研院所创办的军转民实体,应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要实施大科技、大集团战略,加强科研院所内部、科研院所之间和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联合,发挥整体优势,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道路。
  (三)要建立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成果转化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解放科研生产力的激励机制;军民结合、保军与转民相互促进、国家给予适当优惠的政策性贷款与自身积累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高科技产业化进程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在不断研究、开发、创新的同时,做好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推广应用工作,力争“九五”期间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有较大的提高,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要加强产、学、研联合,促进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首先要搞好本行业内部科研院所与企业的结合,同时鼓励军工科研院所打破行业、地区界限,本着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以不同形式与企业共同进行高新技术开发。按照技术成果有偿转让的原则,可以收取合理的技术转让费或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三)积极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军工科研院所以支柱产品为基础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科委认定后,可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已不承担或基本不承担军品任务的科研院所应逐步转变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成为企业集团的开发机构。鼓励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以股份制的形式组成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军工科研院所,经核定后仍可享受国家给予科研事业单位的各项政策。
  (四)大力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转化为企业的军工科研院所和军工科研院所创办的科技企业,除可同其他企业一样向银行借贷流动资金外,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民品管理费用;其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效益、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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