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
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防科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八月三日
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
促进军转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军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下简称军工科研院所)认真贯彻执行“军民结合”的方针,军转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军工科研院所的军转民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为增强军工科研院所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军工技术优势,更好地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必须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军工科研院所军转民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世界各国在调整科技和经济发展战略的同时,都在进行国防科技工业的战略调整。我国国防科技工业贯彻“军民结合”方针,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进一步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搞好军转民工作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军工科研院所军转民工作是整个军转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科学技术面向国民经济建设的具体体现,对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工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不少企业还没有形成有经济效益的民品,亏损比较严重。军工科研院所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应将利用科技优势开发出的产品尽快向企业转移,特别是向目前比较困难、没有适销对路支柱民品的军工企业转移,实行“科技扶贫”,这对于推进军民结合,加速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军民结合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