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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机械部、公安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4]17号),并就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审批汽车、摩托车及发动机项目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
  1994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4]17号)下发以来,我国汽车工业分散、盲目重复发展的势头有所抑制。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在国家规划定点之外,未经国家批准新上汽车项目。一些单位擅自与外商洽谈合资建设汽车项目,并且将项目化整为零自行审批,或“先斩后奏”,造成既成事实后迫使国家认可。一些汽车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部委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管理规定,非法拼装汽车,倒卖合格证,转让产品目录,甚至利用改装车名义上整车制造项目。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出现新的盲目重复建设,严重影响我国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定的任务,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投资项目的宏观管理。凡涉及汽车(含客车和各类改装车,下同)、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含摩托车发动机,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其建设性质(包括基建、技改和技术引进以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汽车、摩托车部件、成套散件组装出口项目等),不分资金来源(内资或利用外资),也不分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一律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务院审批。上述项目均由机械部提出初审意见后,有关基本建设和加工贸易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审批;重大项目按其建设性质,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经贸委在审批利用外资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和报国务院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前,先送国家计委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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