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九五”计划的通知
(国发[1997]25号 1997年7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九五”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治血吸虫病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全国总体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把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保证规划目标、任务的如期实现。
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九五”计划
(国家计委 卫生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
党和政府一贯重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八五”规划》。经过5年的努力,全国慢性血吸虫病人数下降了43.2%,晚期血吸虫病人数下降了20.9%,病牛数下降了46.4%,急性血吸虫病年均发病人数比“七五”期间下降了66.7%;在391个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中,已有222个县(市、区)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56个县(市、区)达到基本消灭血吸虫病标准。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八五”规划的目标基本实现。
截止“八五”期末,全国仍有113个县(市、区)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尚有钉螺面积约34亿平方米,血吸虫病人约100万人,晚期血吸虫病人约3.6万人。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大都是防治难度很大的湖区和大山区,同时,由于钉螺面积分布广泛,长江水位难以控制,流行因素复杂,疫情回升的潜在危险依然存在,防治任务仍很艰巨。
为巩固“八五”期间所取得的血防成果,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18号),实现控制和最终消灭血吸虫病的目标,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防治血吸虫病是一项艰巨、长期的任务,不能把“八五”期间疫情的缓解视为“九五”期间防治任务的减轻,“九五”期间还要坚持不懈、积极主动地开展防治工作。
开展防治工作,要坚持“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方针,针对不同疫区类型,采取不同防治策略。重点抓湖区5省(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和大山区(四川、云南省)的治理工作,以推动其他疫区的治理工作。力求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防治效果。
在工作中,既要强调宏观调控,也要强调分级管理,力争把计划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注重防治质量和防治效果,在保证防治质量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