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2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
十条
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