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2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