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开展集装箱牵引车甩挂运输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交通部
 关于开展集装箱牵引车甩挂运输的通知
 (1996年7月22日 国经贸运〔1996〕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公安厅(局)、交通厅(局):
  集装箱甩挂运输是一种先进的运输组织形式,具有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节约投资,减少车流量等优点。近年来,世界各国已普遍开展集装箱牵引车甩挂运输。
  “八五”期间,我国港口国际集装箱吞吐量以年均30%的速度递增,其集疏运80%以上是依靠公路运输完成的。“九五”期间,我国进出口贸易仍将持续快速增长,集装箱运输任务越来越繁重,积极推广集装箱牵引车甩挂运输势在必行。为进一步促进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有条件的公路运输企业开展集装箱牵引车甩挂运输。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挑选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投入甩挂运输,选派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司机驾驶车辆,保证安全行驶。
  二、开展集装箱甩挂运输的企业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好甩挂车辆的日常例检、定期维护和车辆行驶凭证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甩挂运输的管理规程。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全挂车和不与牵引固定使用的半挂车,无论是否从事集装箱运输,都应核发挂车号牌和行驶证。车辆异地拖挂时,驾驶员除应携带牵引车行驶证外,还需随身携带挂车行驶凭证,以备查验。甩挂车辆不能按时返回原籍车管所年检年审时,暂住地车管所可根据原籍车管所的委托办理异地检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