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渔监和港监要建立港口反走私责任制。要禁止走私船舶进港和在码头卸货,并要主动向缉私执法部门举报,缉私执法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海关、公安边防、交通港航公安部门发现未设海关的港口内有走私活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查缉。对走私严重、管理不力的港口,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渔政渔监、港监、船检、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应对辖区各类船舶底数清楚。所管理的渔船和运输船应做到船名、船号清晰,证书齐全,港监、渔政渔监要把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发证关;船舶检验部门要把好船舶检验发证关;运输管理部门要把好船舶营运证发证关,并各自做好年审年检工作。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四省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千吨以下航行港澳线船舶的管理,千吨以上航行港澳线的船舶必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这些船舶只能在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有关海关监管的口岸码头装卸点、起运点装卸货物。各级港监机构要严格按《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年25号令)对我国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和办理进出境手续。
六、整顿海上缉私秩序,加强海上缉私队伍的业务和廉政建设
海上缉私只能由海关和公安边防部门进行,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开展海上缉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整顿海上缉私秩序,坚决防止和纠正越权缉私现象的发生。
海上缉私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在领海内缉私,不得随意在海上拦截检查正常航行、作业的船舶;缉私人员应文明执法、严格按规定使用武器;对由于执行公务失误而造成的企业损失,缉私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赔偿。
对行政执法人员受贿放私和为走私船提供行政保护的,各部门要主动联系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查,从重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海上打击走私的情况,为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决策依据,海关和公安边防部门要以情况反映的形式,将查获海上走私案件特别是大要案情况,在按系统上报海关总署和公安部的同时,报各有关地方政府、打私办、全国打私办。报送内容为:查获的单位(或个人)、时间、地点、船舶所辖地、走私物品和案值。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