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办机构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于合作各方。合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成果的权利。
第六章 技术贸易
四十一、技术引进前,引进方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经济财会人员对拟引进的技术进行可行性研究。除分析研究拟引进技术的先进程度、消化吸收能力、引进后的经济效益以及国内是否存在类似技术等情况外,还应了解该项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包括该项技术是否申请专利、在何国申请专利,有无交叉专利或相关专利,专利有效时间,供方是否为该项技术的合法拥有者、被许可者或者有权转让者。
对于引进产品出口型的生产技术,还应调查拟销往国的市场情况、类似产品在销往国的专利保护情况等。
四十二、签订技术引进协议前,引进方应当要求供方提供有关权属证明。如被第三方指控侵权,供方必须负责应诉;如被第三方指控成立的,供方应当赔偿引进方的经济损失。
四十三、涉及已在中国取得专利或者商标权的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引进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有关专利号或者专利申请号、商标注册号、并附具商标式样。属于专利权转让的,合同要向中国专利局登记,经
中国专利局公告后生效。属于专利许可的,合同要报中国专利局备案。属于注册商标转让的,要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后,予以公告。属于许可注册商标的,合同要报商标局备案。
四十四、引进合同的有效期不应当超过所引进技术的专利效期限。
四十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都有改进技术的权利,改进后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于改进方。引进方是否要求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提供其改进的技术,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十六、对供方提供或者传授的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引进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
在引进方承担保密义务期限内,由于非引进方原因技术被公开,引进方承担的义务即行终止。
四十七、技术出口时,必须对拟出口的技术或技术产品的下列情况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