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尽量提供公开的资料或正式公布的数据。
3.未公开发表的资料和密级资料,提供前要按照国家保密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审批。
4.所有必须提供的资料,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分期分批提供。
三十二、合作调查中涉及我国的社会、经济、资源等情况和技术数据、样品、原始记录等技术资料,合作方未经中方同意,不得引用或利用上述数据和技术资料著书出版。引用我方已公开的数据、样品、原始记录等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
三十三、合作方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地、准确地向我方报告详细情况,取得的各项作业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技术资料必须完整、准确。
三十四、上述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的所有权属于我方。合作方要使用、转让、交换、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到我国境外,要经我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五、依据上述资料和数据作出的发明、发现或其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双方共有。但我方有权决定是否对该项科技成果予以实施或转让。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
三十六、合作开采的阶段成果,如合作方在其基础上单方通过研究取得最终成果,我方有权要求给予免费实施该项成果的许可。
三十七、合作方在我国取得开采、开发权后,我方应当要求合作方使用适用而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并有义务向我方转让开采中所用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传授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经验。
三十八、根据上述技术资料所形成的调查研究报告,其所有权属于中方合作单位。中方有权决定是否发表或采用。
第五章 合办非营利性机构
三十九、中外合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培训中心等非营利性机构(以下称合办机构)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于该合办机构。合办机构因合办期满而终止,或因一方不履行合作协议,以及发生不可抗拒的外力等原因而中止时,双方合作单位应当在协议中事先约定有关科技成果的归属的分享办法。